提交的所谓权属证据不能证明其享有著作权。原告仅提供了授权书、首次发布网页截图,版权登记证书三份证据证明权属。并不能证明其拥有涉案作品的权属。
- 提供图片的底稿、仅提供一个简单的网页截图,任何人都可以截图。故不能认为原告提交了能够证明其权属的初步证据。
2、提交的授权声明仅有个人签名,不能证明是王敏本人授权。不宜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
3、本案授权书由北京漫友友文化传媒有限公司向南京乐知知亿文化传媒公司单方出具,与本案具有直接利害关系,不宜作为认定权属的证据。
4、原告提供的著作权登记的图片与某网站相同,某网站早于著作权书上的作品完成日期2019年4月14日,故不能认定涉案图片为作者原创。
联系我索取证据 电话联系:18951617130
5、原告主张涉案图片,为简单的口内牙齿情况,不具有独创性,也不具有商业价值。
6、微博发布的时间早于登记作品时间。且作品登记时间为自行申报。故没有证据证明涉案图片发布的时间早于微博上视频发布时间。
7、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我司有权利要求原告告知初始作品的创作时间,图片尺寸大小、及作者创作灵感。